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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药、器械等经销企业在我院 进行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1 4369 次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建立医院与医药、器械等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医药、试剂、耗材、器械、后勤、信息物资等销售代表(以下简称医药、器械等代表)在我院的活动,防控医院干部职工廉洁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医药、器械等代表信息登记备案管理

(一)医药、器械等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应到我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身份证件、所属公司委托书、代理产品的相关资料。一般每年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变更登记。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医药、器械等代表信息进行审核,发放工作接洽证。同时将医药、器械等代表的信息建档,报监察部备案,跟台的器械、耗材供应商代表还要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未在医院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工作接洽证的医药、器材等代表,禁止在我院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二、实行医药、器械等代表集体接待管理

(一)需接待的医药、器械等代表应持我院发放的工作接洽证,提前到我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和医院需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召集业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副主任、诊疗组长进行集体接待。

(二)药剂科每周一下午在其会议室集体接待医药代表;医学装备科每周四下午在其会议室集体接待设备、试剂、耗材、器械等代表;信息中心每周二下午在其会议室集体接待信息相关代表。其他有接待需求的科室应商定接待时间和地点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要求给予接待。

(三)禁止医药、器械等代表到我院门诊、病区诊疗场所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四)禁止医院干部职工私自与医药、器械等代表接洽。或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与医药、器械等代表接洽。

三、实行医药、器械等代表诚信管理

建立供应商廉洁供货承诺制、行贿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凡拒签廉洁供货承诺书和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参加招投标资格,医院不得采购其产品。

四、加强监督,严肃奖惩

(一)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提供医药、器材等代表到我院门诊、病区诊疗场所活动线索、提供医院干部职工违反规定与医药、器材等代表接洽线索的按医院综合奖惩条例进行奖励。

(二)违规来院洽谈业务的医药、器械等代表,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二次进行约谈,发现三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单”,并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违规接待医药、器械等代表的干部职工,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及以上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等处理,并酌情扣发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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