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团费开支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4-05-27 5274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团章关于团费的收取、支出及使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费用于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组织生活、宣传培训等团内活动开支。
第三条 团费使用应当遵循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团费的使用与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的相关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人员,将按照医院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团费的收支与使用应当接受院党委和全院团员的监督。
第二章 团费的来源
第六条 按时缴纳团费是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团组织开展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拨付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团费的管理。
第八条 如有获得的社会赞助等属于团费范畴,应当纳入团费的管理。
第九条 因特殊需要,经院团委常委会讨论并报院党委同意收取的用于救灾、捐款等特殊团费,应当纳入团费的管理。
第十条 各团员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或上级部门指定时间)主动上缴团费给团小组,各团小组将团费收齐交各团支部,团支部全部上缴上院团委。
第十一条 院团委根据上级团组织要求,上缴一定团费,结余的留用。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团费的收取、支出、使用工作统一由院团委负责;团费应当按照收齐的时间及时存入银行指定的帐户;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截留、挪用团费。
第十三条 团委书记作为团费收支及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经常对团费及其帐目进行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团委副书记在团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团费及其帐目的管理工作,对于团费的收取与支出、使用应当有专门的帐目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 院团委每次团代会上将团费的收支及使用情况向大会报告,接受大会监督。
第四章 团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团费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连带责任制,层层落实团费使用的责任,确保团费的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团费使用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任何团费支出与使用必须经团委书记、团委分管副书记两人签字、批准。
第十八条 团费使用申请、报批程序:
1.由团费使用部门向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事由及预算,院团委指派各专人接受各部门申请并初步审核;
2.院团委应当及时召开团委常委会,对申请情况进行讨论、决定,并作好相关会议记录;
3.院团委书记根据常委会决定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4.团费使用人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有关票据连同详细的费用清单及活动总结报院团委,由院团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并办理;
5.院团委分管副书记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作好相关帐目,并将票据及详细的费用清单连同申请书、活动预算等存档备查。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三.团费使用审批表。
附件:
共青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团费使用审批表 |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送:院党委、局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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