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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06 4707 次浏览

镇医改办〔2009〕5号
 
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有关政策予以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原规定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现调整提高为:

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其中:

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70%;

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70%;

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

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

二、各辖市、丹徒区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适度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市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参保居民自2009年1月1日起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新调整政策的标准予以二次补偿。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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