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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01 4777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拓宽医院资金筹措渠道,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障捐赠资助人和医院的权益,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名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以部门或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服务)挂钩。

(3)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名义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由财务经管部代表医院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医院由财务经管部、审计中心、主管职能部门组成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审核小组,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违反上述原则,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监察部负责对捐赠资助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三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程序

第七条  捐赠资助人表明捐赠意向,表明自愿捐赠,不附加任何条件。

第八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捐赠方代表和职能部门签订《自愿捐赠申请书》(附捐赠项目发票复印件),送监察部审批,重大项目由院领导集体讨论审批。

第十条  监察部对捐赠协议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捐赠协议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凭经审批的《自愿捐赠申请书》(复印件)办理物资入库及捐赠款项入帐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经管部负责对相关帐目及时进行核对;审计中心负责对捐助物资及款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原始资料由主管职能部门建档备案,相关职能科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四章   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经管部或后勤保障部。

第十五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具有该产品完备的产品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校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登记造册,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算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科室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七条  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经管部根据其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开支使用时须由项目联系人持经费本、项目联系人和财务科负责人签字的开支凭证到财务经管部办理。

第十八条  社会捐赠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捐赠资助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的同意并向财务经管部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后方进行处置。


第五章   捐赠资助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助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项目联系人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审核小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捐赠资助终止前,财务经管部将对该项目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捐赠资助终止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成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或者受捐个人因长期因病、因故、出国等原因无法使用该项捐赠款,纳入财务科经费结余管理。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医院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展的机构和个人为医院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以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医院和捐赠资助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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