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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19 5351 次浏览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要求,与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确保正确行使权力,促进廉洁从政、廉洁行医。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内容及实施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廉政谈话分为四种类型:工作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一)工作谈话。

1.谈话对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党支部负责人(含副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含副主任),护士长,班组长。

2.谈话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上级及医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2)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省委及市委十项规定、以及上级有关作风建设要求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3)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4)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3.谈话实施。有计划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每年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谈话不少于1次,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谈话不少于1次,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部门副职、班组长、护士长的谈话不少于1次。

(二)任职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调任、交流)的职能部门、党支部负责人(含副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含副主任)。

2.谈话内容。(1)对新任的干部进行必要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2)结合岗位职责实际,提出履行职责、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谈话实施。与新任的干部任职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周内完成,由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纪委负责同志实施。

(三)提醒谈话。

1.谈话对象。(1)对上级和医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的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2)有信访举报,在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的人员;(3)医院财务、后勤、基建、人力资源、药品、器械、信息等廉政风险较大的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管理或直接经手人、财、物、信息等的廉政风险较大的重点岗位人员;(4)在某一时期,如节假日、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前或某一工作环节上容易出现苗头性问题的人员;(5)药品和耗材异常使用,如单品种月使用金额或用量增幅超过30%等情况的医务人员及医务人员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6)其他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

2.谈话内容。(1)对照上级和医院有关廉洁自律、规范执业等规定,对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要求,给予警示和提醒。(2)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或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3.谈话实施。应及时进行或定期开展。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纪委负责同志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实施。其中,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班子成员,以及涉及重要问题及人员的谈话;纪委负责同志对重点部门及重点岗位人员每三个月开展一次提醒谈话,对信访举报、有苗头性问题等人员及时提醒谈话;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不力、工作推诿扯皮、有苗头性等问题的人员及时提醒谈话。 

(四)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1)部门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有关作风建设规定精神不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或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2)履职缺位错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或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3)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干部。

2.谈话内容。针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就有关问题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

3.谈话实施。应及时进行,经医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纪委负责同志实施。谈话以后,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三、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遍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谈话工作承办部门根据谈话的类型及谈话对象,提出包括谈话人员、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初步方案,以及整理相关谈话材料,提交主谈人审定及实施。廉政谈话时,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其中诫勉谈话需要专人记录。谈话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及重要情况及时向医院党委报告。

(二)对谈话人的要求。

谈话人要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熟悉;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及时提醒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谈话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对谈话对象的要求。

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根据要求认真做好谈话准备。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四)廉政谈话的监督归档。

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医院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或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记录由医院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建档留存,各部门廉政谈话记录由本部门负责建档留存。医院纪委每年总结当年廉政谈话情况,报告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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