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07 4713 次浏览
各省辖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的通知》(苏价医[2012]105号),经成本审核,现制定、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3年1月25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及时调整。
附件:
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2、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及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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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7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