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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医[2015]182号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31 4893 次浏览

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和《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卫财务[2014]11号),经成本审核,现制定、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5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价格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本通知所列新增项目价格在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中不得提高。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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