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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7 3586 次浏览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公务接待行为。全院公务接待范围包括:来院参观考察、检查指导和调研的公务接待、应邀来院讲学授课专家接待、医院对外合作和业务发展事宜的公务接待,以及医院职能部门、科室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发生的接待费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局相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财经部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管理要求,结合医院本年工作实际,从紧编制年度招待费预算,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确保医院公务接待费用逐年下降。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院办为医院公务接待费用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全院公务接待事宜。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原则上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医院不予接待和报销。会议接待布置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水果、香烟,不安排茶歇,不发放非纸质材料袋、笔和记录本等。

职工工作加班用餐费用一律不再报销,职工出差用餐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医院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宴请,误餐由对口接待的各职能部门到院办填写食堂盒饭就餐单,报医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医院食堂就餐(每人不超过30元),陪同人员限1-2名。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宴请,由院办具体按照来访人员性质分类进行接待。本市各单位、部门之间各类公务活动,就餐中一律不得饮酒;宴请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用餐须在医院定点饭店,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涉及到外事接待、外地来院考察等的公务接待活动,可按标准提供省内地产酒;人数较多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第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凡确需公务接待的,事先由接待部门到院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办统一安排,否则不予报销。结算时凭接待清单、发票,经院办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会计师审核。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定点宾馆,不住豪华酒店、会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同城接待不得提供住宿。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条  医院纪委监察部加强公务接待监管。公务接待严禁下列行为: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各种节礼、赠送土特产;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消费券和电子礼品卡;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或利用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机关食堂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公款组织和参与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向其他单位和企业转嫁接待费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其他与中央、省、市、局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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